由于币圈大V、KOL具有的流量优势,很多虚拟货币交易所会选择与此类群体合作,由币圈大V、KOL作为带单员,带着小白用户们进行跟单交易。带单员可以获得平台返佣。
众所周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我国被定性为非法的金融活动,那么,上述业务合作模式,对于带单员来说,是否会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呢?
01 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交易所中的合约交易类似于传统期货合约。传统的期货交易需要持有相关期货牌照,所以,若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那带单员带着用户进行合约带单交易,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对此带单员又是否有相关法律风险呢?
邵律师认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交易业务模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合约交易虽然原理上类期货,但并非是经营传统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是对应“合法经营”的概念而言的,换句话说,你得有合法经营的业务,那么相对应的,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才能被定性为非法经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既然已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相关具体业务就不可能有相关许可资质。虽然非法经营罪存在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被称为“口袋罪”),但也需要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否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但是,即使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带单等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带单员可能存在涉嫌以下几类罪名的法律风险。
0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用户通过KOL分享的邀请码注册交易所账号,日后,用户在交易所中交易的手续费,可以给到KOL对应比例的返佣,这个比例可能会达到40%,甚至更高。
如果带单员要求用户需要缴纳一定的会员费才能获得跟单资格,以人头计酬,发展人员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发展人员在30人且层级三级以上的”,则涉刑风险较高。
例如 (2018)川06刑终56号案件,吴某等人的业务内容是以莱特币作为支付工具,向某网站办理“矿机租赁”业务,为了增大资金规模,吴某逐步发展一百余人的11个层级的会员模式,用收取的会费进行更大的投资。涉虚拟币、矿机业务,在我国都是被禁止的,但法院最终认定吴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因为其行为符合拉人头,缴纳会员费,分级等特征。同理,姑且不论虚拟货币跟单交易模式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拉新的层面上,KOL要防范传销类风险。
03 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交易所中的合约业务,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邵律师在此前的文章《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构成开设赌场罪?》中也进行过分析。
此前有新闻报道(1),“bitwell”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嫌诈骗,公司涉案人员被抓获。此后,检察院变更了本案罪名,以开设赌场罪将本案移送至法院。变更罪名为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原因就在于交易所中的永续合约业务。
若司法机关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业务就等同于赌大小,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前提下,那么本文第二点中提到的拉新返佣模式,就类似于交易所(网赌平台)为帮助发展会员的KOL(代理)开通了代理账号,上级代理所获得的佣金多少,是根据用户(赌客)的投注数额、输赢数额决定的。
04 诈骗罪
站在用户,尤其是维权者的视角来看,交易所,带单员都是“串通”在一起割用户的韭菜的。但带单员的身份也并非交易所员工,双方也只是合作关系。若交易所内部存在暗箱操作,操纵后台,致使用户亏损,甚至卷“币”跑路的,平台涉嫌诈骗罪,跟单员是否同样具有刑事风险,要结合获利情况,主观明知程度等来进行综合判定。
05 写在最后
2023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因在线“喊单”“带单”,两名期货居间人获刑案例,该案系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虽说本文中提到,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业务可能难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通过该案仍可看出,并非只有机构才会存在法律风险,带单等交易咨询类业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被刑法规制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邵诗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