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缴纳所得税

作者 | TaxDAO

上海税务公众号2024年1月3日刊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重申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TaxDAO已撰文《作为合法财产的加密货币在大陆是否需要纳税》,详细详细剖析了加密货币相关交易在中国大陆地区可能涉及的应税事项。本文对相应交易涉税要点进行重述。

上海税务文章中所提到的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是中国税务机关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交易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的关键文件。该文件的核心规定是: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所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重要的一环是确定财产的原值。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指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时的财产原值包括购买该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加密货币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其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必须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购买加密货币时的成本和已支付的税费。

国税函〔2008〕818号还规定,如果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的凭证,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对于中国大陆的加密货币投资者而言,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税务合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