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第三方公司参与罚没虚拟货币处置,主要存在以下六点风险:
第一,如果承兑商(otc)的承兑对象是中国人,涉案虚拟货币间接地流向了国内市场,这与我国当前打击虚拟货币炒作的监管政策不相符。
第二,许多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的犯罪分子利用承兑商购买虚拟货币来销赃,如果承兑商没有识别出赃款资金或者默认赃款资金仍然与其交易,那么承兑商再将该赃款资金用于与第三方公司交易的涉案虚拟货币,第三方公司最终将收到的赃款资金支付给国库,这将不仅助长了虚拟货币在国内的炒作,更为严重的是间接帮助犯罪分子完成了销赃行为。
第三, 地下钱庄的钱通常来自违法资金,如果第三方公司与这类买家交易,可能触犯洗钱罪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果司法机关作为委托人知道代理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处置虚拟币,那么司法机关也会涉嫌洗钱罪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第四,外贸商家与境外人员合谋,通过虚假的出口合同和出口单据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结汇,这显然违反了外汇管制法规,属于非法换汇,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第五,容易出现司法机关与第三方公司勾结,低价处置虚拟货币,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滥用权力处置虚拟货币等现象。
第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 199 号指导案例,不予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这给第三方公司处置变现虚拟货币带来法律风险。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第 199 号指导案例,《高某宇与深圳市云某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深圳中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某宇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不符,因此裁定撤销仲裁。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