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360公司员工盗窃他人虚拟货币获利250万,为何判盗窃罪还能缓刑?

根据网上流传的信息,原360公司员工洪某、郑某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盗取了苏某(被害人)的虚拟货币Dash币3015.9个,出售后共计获利250余万元。最终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刑。这里就有个问题:为什么有些人盗窃虚拟货币公安不立案、有些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些构成盗窃罪?有些可以判缓刑,有些竟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篇文章就简单聊聊这背后的法律实务逻辑。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至20日,洪某与同伙通过利用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为“Yapi远程代码”)获取了受害人的虚拟货币网站权限,之后再以非法技术手段(如内网横向渗透、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了受害人的内网服务器。最终洪某在服务器中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苏某的虚拟钱包地址、私钥等,并将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中的虚拟币转移到自己控制的钱包中。

之后,洪某等将盗取的虚拟货币兑换为其他种类的虚拟货币(刘律师猜测大概率是U)在进行变现,共计获利250余万元。

法院认为,洪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鉴于洪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还具有从犯、立功、坦白等情节,最终以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二、法律分析

刘律师在上一篇文章中(《孙宇晨凌晨发文感谢上海徐汇司法机关,表明国家认可虚拟货币?》)分析了盗取他人虚拟货币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原因是法院不认可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只认可其属于值得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同样也是在徐汇区法院,为什么这个案例就可以判盗窃罪?

首先,一个没有争议的司法实践就是: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目前仍有争议,并没有达成共识;

其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甚至同一个法院内部不同法官(就如本案)都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对诸如虚拟货币之类的新生事物作出自己的判决;

最后,即使本文中的案例是按照盗窃罪判决,但是从刑罚上看,也能感受到法官的某种“心虚或妥协”——涉案金额达到250万的盗窃罪,全案都缓刑!这在实务中是非常少见的(要知道盗窃罪中超过50万就是妥妥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虽然法院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比如被告人是从犯,有立功、坦白等情节。但只有经验丰富刑辩律师才明白本案中被告人全部缓刑的真实背景:就是盗窃虚拟货币是否必然构成盗窃罪,争议是非常大的。所以,我的判断是法院为了平衡控辩的关系,尤其是“安抚”被告人、辩护人,即使判了盗窃罪(属于重罪),但是给一个轻缓的量刑。

 

三、结语

本文的案例中,除了上面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涉案金额。洪某等人变现的250万是盗窃金额吗?其实争议也很大,根据十部委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在中国大陆是严禁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的,如果法院认可洪某等人将虚拟货币变现的250万元作为涉案金额,其实就是认可虚拟货币可以兑换为法币,这是有悖“9.24通知”规定内容的。

也有人会建议,以受害人购买被盗的虚拟货币时的成本价格作为涉案金额,这不仅涉及到上述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的问题,还有虚拟货币在受害人手上持有过程中的大幅升值或贬值后,如何考虑确定涉案金额的问题。

总之,在当下虚拟货币没有明确的刑法定性的背景下,各种各样、甚至相互冲突的判决都会继续出现,这也算是司法界对于虚拟货币案件要摸的“石头”吧。但是刘律师认为这里面的基本原则就是,一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十个或二十个部委出台几个文件就可以对国民定罪;二是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原则,虚拟货币类案件是超越当下时代的新型案件,我们在办理币圈案件时遇到太多检察官、法官以旧思维来办理此类新案件,不问基本的技术逻辑,忽视证据、程序等问题,粗暴地套用一些口袋罪名。这是非常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定罪量刑是决定他人人生、命运的一件大事,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还是秉持一个基本的审慎原则,有疑问时采取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不仅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间接上也是保护司法人员自己。

 

 

文章来源: 刘正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