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律师:普通创业者,请放弃靠RWA融资的幻想

最近在区块链圈子里,RWA(Real World Assets,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这个词炒得火热,特别是香港那个沙盒案例一出来,不少人立刻就心潮澎湃,仿佛抓住了“天降神兵”,无论是初创公司的股权融资,还是内地企业的不良资产包装融资,似乎只要沾上RWA,就能化腐朽为神奇。

作为冲在行业合规一线的Web3商业服务律所,曼昆律师团队近期接到了很多客户的咨询,希望我们能够为他们提供RWA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然而在与这些创业者的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普遍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误解:他们认为RWA就是简单地发币,然后向市场募资。至于自己的项目、资产是否适合做RWA,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似乎并没有清晰和理性的认识。这种盲目跟风的行为,暴露了创业者对RWA的误解。

 

RWA是融资梦想还是幻想?

先不谈那些神乎其神的概念,RWA到底是什么?本质上,RWA是把现实世界中的资产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Token化,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资产的流转、抵押、拆分等操作。换句话说,就是把不动产(如房子)、债权、商品这些现实资产,放到区块链上分割成小块,以数字化方式交易。听起来确实很前沿、很“未来”,现实从来都比较骨感。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创业者而言,RWA大概只是一场关于融资的美好幻想。无论Web2还是Web3,融资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对于初创公司。传统股权融资要求公司有成熟的商业模式、稳定的收入预期、可靠的市场数据,而RWA的出现让许多人觉得“绕过这些条件就能融资”。问题是,这些基本要求并不会因为你用了区块链技术就变得无关紧要。区块链上的投资者并不是傻子,他们一样精明,甚至对风险的控制更为严格,因为区块链世界的泡沫和骗局太多了。还有一些人,希望通过RWA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尤其是在内地。这些人以为通过Token化不良资产,就能逃避传统金融系统的复杂审批流程,快速融资,甚至有些人觉得还能顺带捞一笔。我要说的是,现实世界的资产复杂得很,不是你打上“Token”标签就能解决一切问题。中国法律对不良资产的监管非常严格,任何企图通过Token化规避法律的行为,最终可能会让你自己身陷囹圄。

在币圈知名聚集地深圳等城市,自RWA被创造出来,就已经有不少非法集资的CX团伙打着RWA的旗号,忽悠包括但不限于大爷大妈们以及各朋友圈的高净值人员参与相关投资。打着RWA旗号的非法集资现象极其隐蔽,不少投资者对区块链的基本原理一知半解,他们无法判断RWA的真实风险。这类项目往往很容易陷入法律灰色地带,一旦项目暴雷,参与者不仅资金打水漂,如果存在拉人头的玩法,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很多追风口型选手的创业者,把希望寄托在“技术”而不是“业务”上,认为只要用RWA包装一下项目,区块链加持一下,这些资产突然拥有了“全球流动性”,就可以吸引到全球投资者,轻松拿到融资。但问题在于,姑娘漂亮通常也是因为底子长得好,这些资产Token化后,怎么就突然产生经济价值了呢?实际上的流动性真的那么高吗?这些资产的法律结构、风险、市场吸引力,依然是个巨大的难题,不是说没有价值的东西,它上了链,就突然变成了香饽饽。这不科学。

 

和尚摸得,我却摸不得?

广大中国Web3创业者被RWA种草,大概率是近期蚂蚁数科的RWA项目。作为中国领先的金融科技公司,蚂蚁数科推出的RWA项目受到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很多创业者看到了蚂蚁数科在RWA上的布局,便认为自己也可以复制这一模式,轻松获得融资。然而,现实是残酷的。

 

蚂蚁数科的RWA项目之所以能够成功,不仅仅是因为它具备多年的区块链技术和资金实力,还因为它背后有着庞大的生态圈和市场资源。蚂蚁数科在其生态圈内拥有众多合作伙伴,这些合作伙伴本身就具备丰富的金融资源和投资能力,能够为RWA项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而对于普通创业者来说,显然是缺乏这样的资源和市场网络,贸然进入RWA领域,只会面临技术和法律上的双重困境。红林律师就这个事情和业内的不少朋友们交流,大家的基本观点是:蚂蚁数科的RWA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关宣传的手段。它通过展示RWA的成功案例,向市场传递其在区块链领域的领先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创业者也能够享受到同样的市场红利。对于大多数初创团队来说,RWA远未达到可以大规模复制的阶段。

 

放弃幻想,准备战斗

区块链的世界里,光鲜的概念太多了,但能真正带来价值的,永远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而不是那些听起来高大上的技术名词。RWA只是工具,而不是捷径。RWA虽然在理论上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融资路径,但实际上并不适合大多数的普通创业者。创业者的成功,最终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够为市场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与其追逐那些看似光鲜的概念,不如脚踏实地,回归到创业的本质:解决客户问题,创造社会价值。对于那些希望打着RWA幌子来招摇撞骗的朋友,红林律师想说的是:别割的太狠,毕竟出来混,早晚还得还。

 

 

文章来源: 刘红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