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研究!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实困境、风险与合规路径

近年来,在电信诈骗、跨境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洗钱等多个犯罪领域,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频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而无论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还是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罚没等方面来看,均催生了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实需求。然而,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作为新兴领域,我国监管机构尚未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办案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得不在实践中自行探索可行性方案,由此可能会引发的一系列潜在法律问题。
对此,近来,关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报道和动态层出不穷。202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其中“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被纳入重点资助课题,8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和徐汇区公安局联合签署了《涉刑事诉讼虚拟币处置规范指引》,9月3日,人民法院报发文《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这些迹象纷纷表明,我国司法机关正逐步加强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合规性的关注与重视。
那么,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实需求及依据到底如何?当前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状及面临的风险在何处?将后司法机关完善虚拟货币处置合规性的方向又在哪?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一一展开探讨。

 

01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依据及现实需求

(一)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承认2013年12月,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其首次指出,比特币非官方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由此奠定了虚拟货币在中国大陆的基本属性。2021年央行联合十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第1条也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公告更加明确地从本质上将虚拟货币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此外,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而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如在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浦江天平”发布的一则精品案例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则的调整。在该案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认定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的首要前提。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上海高院分析称,学术界目前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存在很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想从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寻找到认定依据。但是,在多重学说的讨论之下,无法对比特币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故而从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

对此,上海高院列举了多个审判实践中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的案例。例如,吴某与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陈某诉张某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具备价值性;其次,比特币的总量受算法的影响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上海高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可见,自2013年以来,央行虽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严厉打击,近年来更是严格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管控,将交易平台上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没有一部文件直接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财产属性。事实上,基于技术层面的完全去中心化特征,虚拟货币具有通用性。同时,在非对称的加密算法的技术支持下,用户能够通过私钥对虚拟货币形成排他性支配与控制。基于该类虚拟货币的技术实现方式,持有者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获得收益以及进行占有转移等特征,应然肯定虚拟货币财产价值属性。

 

(二)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需求的日益凸显

近年来,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便捷性使其成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资金洗钱、转移和跨境操作的理想工具,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毒品交易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给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根据笔者在往期《近五年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一文中的统计,涉虚拟货币犯罪广泛分布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领域,主要涉及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领导传销活动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多个罪名。

 

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罗某杰诈骗案——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虚拟货币成为洗钱行为的工具。在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骗购外汇罪,相关联罪名还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成为近年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领域出现频繁、极为突出的一种对敲换汇模式。在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更是表示,当前网络犯罪与新技术新业态相伴生,黑灰产业加速迭代升级。利用元宇宙、区块链、二元期货平台等为噱头的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虚拟货币成为滋生和助长网络犯罪的重要土壤。

此外,零壹财经发布的《2022年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国司法机关尚待处置的虚拟货币总量已达到惊人的规模,涵盖比特币(BTC)、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等多种主流虚拟货币,估计总价值超过数十亿美元。据SAFEIS安全研究院统计,2023年我国共侦破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428件,较2022年减少了88.9%,但涉案金额急剧攀升至4307.19亿元人民币,约为2022年的12.36倍,虚拟货币已逐步成为我国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涉案虚拟资产之一。而这些数据仅包括已知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虚拟货币,实际数量可能更为庞大,因为许多案件仍处于调查阶段,尚未完全统计。

而对于而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从当前刑事诉讼的涉案资产处置流程来看,首先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其次在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检察院对涉案资产的处置作出建议;最后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对此,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等,与涉案财物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有以下几种处置结果:

1. 对于实施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如蓝天格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蓝天格锐非法吸收钱款共计约402亿元,均由钱志敏控制支配,部分钱款用于投资虚拟货币,案涉6.1万枚比特币;
3.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如PlusToken网络传销案,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万个,狗狗币(DOGE)110.6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万个,柚子币(EOS)5136.3万个,瑞波币(XRP)9.28亿个;
4. 犯罪嫌疑人被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被公安机关查缴后,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存在现实的处置需求,以实现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返回被害人合法财产、罚没等目的。

 

02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困境、现状及面临的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在中国法项下极为特殊的虚拟资产,在处置的方式上与普通涉案财物有较大区别,虚拟货币在上缴国库后,以及在未判决前,若虚拟货币价格动荡大,不及时变现也可能造成财产的严重流失等难以事后追缴的情形。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公安机关先行处置程序的适用可谓常见。

从法律依据来看,如202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6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第246条规定,“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2020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另一方面,在2013年通知中规定,“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强调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监管政策仍然允许其交易和流通。

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第1条第(2)款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列举式说明,包括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

与“2013年通知”和“2017年公告”相比,“2021年通知”将监管范围从仅限于交易平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扩大到了包括一般主体。根据国家整体的监管政策导向,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已经被明确禁止。由于我国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定价、结算等业务,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全部关闭,虚拟货币在我国境内无法通过合法市场进行交易。境外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行为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无法通过国内的公开出售或拍卖进行。当前的司法实践多采取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的方式,即由公安机关主导,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变现处置,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剩余款项则转入公安机关或财政的专用账户。

而第三方公司的处置,则主要存在三种变现模式:一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交易虚拟货币。由第三方公司在境外交易所开设账户,将涉案的虚拟货币卖给交易所的OTC商家,买方支付人民币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转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二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转委托境外处置公司变现。第三方公司通过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境外处置公司,由境外公司通过当地允许的合法途径变现后转至境内的第三方公司,再由其转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三是委托第三方公司借对外贸易进行虚拟货币变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商品贸易结汇方式和服务贸易结汇方式。前者通过虚构商品出口贸易的方式让境外公司按照合同付款,第三方公司按照出口贸易方式结汇;后者通过技术支持等服务贸易的方式将虚拟货币在境外处置,第三方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函按照服务贸易的方式结汇,最终转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做法中,第三方机构在国内直接进行虚拟货币的出售转化,属于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的一种。因此,若公安司法机关选择国内的第三方处置机构直接进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直接兑换,则涉嫌违规操作。是直接在国内通过场外交易(OTC)方式,因为涉及境内的0TC行为,其最大的风险在于涉嫌非法经营罪。如,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2022年6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梁某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同时,第三方处置机构由于缺乏相应监管,无法准确识别交易对象的资金来源,若交易对象的钱财为违法犯罪所得,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便成了其他犯罪洗钱销赃的一环,处置而来的人民币具备冻结风险。在这种方式中,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其交易对象往往都是国人,间接助长了境内虚拟货币的炒作,与当前的政策不相符合。也极易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导致处置款变为赃款。

第三种做法的问题不仅在于其违反结汇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大的问题在于资金来源无法追溯,无法确保境外资金的合法,无法排除赃款流向境内甚至洗钱的嫌疑。事实上,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8个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和骗购外汇罪,相关联的罪名还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已成为近年来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中频繁且突出的对敲换汇模式。

只有第二种做法,较为妥当和安全,实践中也主要选取此种方式,交由境外处置公司进行变现。但采取此做法,仍存在一定风险。如现阶段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收取巨额中介费用(一般抽取处置虚拟货币5%~10%的中介费,中介费以达到数千万或数亿元),造成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额外损失,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再如,在转委托过程中,有的处置公司谎称具有专业处置渠道、具备各种处置资质等,致使有关国家机关缴纳巨额处置中介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如果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则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若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与第三方处置机构勾结,获取不当利益的,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罪名。

另外,在早期的司法实务中,曾存在嫌疑人委托家属自行处置或者嫌疑人私下委托第三方机构境内处置虚拟货币,公安机关扣押对应人民币价款的情形。但这种处置方式,实质上是公安机关将上述违规风险转移给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仍无法实质性回避国家禁止虚拟货币平台交易的政策性规定,在操作中极易出现二次违法犯罪的风险,目前已极为少见。

 

03司法机关完善虚拟货币处置合规的方向性

(一)境外处置公司的资格审查

针对虚拟货币境外处置公司,司法机关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透明可靠。

1. 公司资质和合法性

需确认境外处置公司在其注册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性。公司必须持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合法执照或注册证明,且应符合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如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许可。如美国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需取得美国财政部下设机构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的MSB牌照,以及各州的MTL牌照。香港需取得香港证监会的第1、7号牌照,其中1号牌照允许服务商根据香港证券法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7号牌照允许服务商向机构和零售用户提供自动交易服务。新加坡需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发的主要支付机构(MPI)牌照。

2. 专业能力

审查公司在虚拟货币领域的专业能力,包括其处理、交易、储存及变现虚拟货币的技术水平。公司需具备安全且有效的技术手段,尤其是在加密货币钱包、私钥管理及资产保全方面。拥有良好处置经验的公司更为优先。

3.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公司需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并能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行为。其合规管理体系应符合国际反洗钱(AML)和客户身份识别(KYC)的标准,同时具备良好的财务透明度和内部审计程序。

4. 资金保障与担保能力境外处置公司需提供足够的资金担保,以确保其能够按时完成虚拟货币的变现处置,且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司法机关可要求其提供押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担保,以保障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信息透明度与报告机制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机制,能够向司法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实时汇报虚拟货币处置进展、交易数据及资金流向,确保整个过程透明可查。公司还应定期提交详细的财务审计报告,以验证其操作的合规性。

对此,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应直接选择上述取得合法牌照的机构,将虚拟货币交由这些海外合法持牌交易所进行变现,或通过国内第三方公司转委托境外合法持牌交易所变现。

(二)第三方处置机构的确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保公司具备合规资质和充足的技术能力。同时,公安机关需全程监督处置过程,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处置透明化、公正化。
例如,2022年12月19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平邑县公安局打击虚拟货币经济等网络犯罪协作技术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2022年12月30日由创世聚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最终上缴财政或法院判决没收罚没款的20%。同样,2023年5月29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德州市武城县虚拟货币传销网络犯罪协作技术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3年6月4日,北京集趣猫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没收罚没款的19.8%。
此外,公安和司法机关应规范处置相关材料,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规。需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和风险告知书,对交易数量、定价依据、交易期限及手续费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注明虚拟货币的种类和数量等重要信息,以便后续报备和材料审查。

(三)处置方式的合规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和跨境性,容易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工具。因此,在处置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反洗钱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要求,落实客户身份识别(KYC)和可疑交易报告(STR)机制,确保资金流动合法合规。

在境内,通过虚拟货币兑换的外币需转换为人民币时,应由获得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银行机构进行外汇结算。资金以司法处置回款的名义合法汇入境内,并办理结汇手续,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此过程中,需在公安机关发出相关告知书的情况下,明确此次处置是为了追赃挽损。结汇后的资金只能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密切关注虚拟货币的流向,运用技术手段对虚拟货币链上的交易进行追踪,并生成追踪报告,作为检验司法处置落实情况的依据。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数据库,涵盖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和虚拟货币去向等信息,确保所有操作有据可查。

(四)变现价格的确定司法机关在处置虚拟货币时,变现价格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变现价格确定方式:
1. 市场行情定价
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性较大,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置时,通常会参考处置当天或处置期间的市场价格。可以选择多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价格进行对比,取其中一个平均价格作为变现的参考依据。
2. 多平台报价机制
为避免单一平台的价格操纵或市场异常,司法机关可以参考多家国内外合法交易平台的报价,并取其综合平均值。此方式有助于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并能降低虚拟货币市场波动对处置价格的影响。
3. 实时交易价格追踪
鉴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性大,公安机关可通过技术手段,实时追踪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确保在变现过程中参考的价格是最新的市场行情,从而避免由于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损失。
4. 协议定价方式
若司法机关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虚拟货币,双方可事先在协议中约定一个参考价格或价格区间,确保变现时的定价具备可操作性。这种方式可以使价格更加灵活,但必须明确价格机制和调整的依据,以避免争议。

5. 风险缓冲机制
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引入风险缓冲机制,如设置价格波动的上下限。当虚拟货币的价格超出预定的波动区间时,暂停处置,等待价格回归至合理范围后再进行变现,以防止市场异常波动对处置收益造成过大影响。
通过这些方式,司法机关可以确保虚拟货币变现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维护当事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1]任素贤:《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载《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7期。[2]梁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失范与规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3]束斌、于红梅:《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司法认知与适用》,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1期。[4]奚哲涵:《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研究》,载《上海法学研究》2023年第10卷。

 

 

 

文章来源: 刑事案例法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