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项目全球化合规路径探讨

一、Web3项目概述

Web3项目通常指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网络和应用,这些项目通过使用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去中心化协议(Protocols)、去中心化应用(DApps)等技术,旨在创建一个无需中心机构认证即可安全、透明地进行交互和交易的可信网络系统。Web3项目的特征包括分布式治理、信任最小化和用户拥有数据控制权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包含各种应用场景,如金融服务、游戏、社交媒体、市场预测、身份验证等等。

 

二、Web3项目全球热点地区法律监管情况

Web3项目与传统互联网项目有一个非常大的创新点在于激励层的重构,即通过链上数字通证(Token)进行价值传递,实现去中心化或者分布式的方式进行利益相关者的激励。在Web3生态里,无论国界,大家都习惯了把比特币、以太坊这类新产物简称为Crypto(Crypto Currency,加密数字货币)。Crypto并没有一个官方定义,笔者研究了各国法律,中国多采用“虚拟货币”的称谓,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总体采用了“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的称谓,新加坡总体采用“数字通证”(Digital Token)的称谓,美国联邦和各州相对多元,采用了包括“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加密资产”(Crypto Asset)、“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等称谓。

公链(Public Chain)上的加密数字资产具有去中心化、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给原有的价值体系和金融秩序带来了挑战,而数字通证又是Web3项目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全球各国各地区也出现了多元化的监管方式。

 

1.美国

美国是Web3项目发展最集中的地区。首先,无论是从用户参与度、还是创新项目发源地,乃至加密资本的资金流向,美国都是名列前茅的。其次,美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为Web3项目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法律监管上存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监管。在联邦(Federal)层面,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税局(IRS)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中心(FinCEN)。监管层一般分为两个派别,其中一派所代表的联邦机构和政策制定者称赞加密数字资产相关的技术是美国未来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认美国有必要在该技术的发展中保持领先地位。在州(State)层面,各州均有各自的考量,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态度。今年1月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首批现货比特币ETF,包括贝莱德(BlackRock)和富达(Fidelity)等发行商的11只ETF,截至2月25日,现货ETF累计净流入超过55亿美元。

 

2.新加坡

新加坡是Web3项目的友好国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新加坡金管局(MAS),是新加坡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政府机构,同时也是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有关加密数字资产的政策或监管框架基本都由新加坡金管局调整。在此环境下,加密数字资产可以从自动取款机、交易所和一些银行进行合法交易。此外,新加坡司法部(Singapore’s Ministry of Law)敦促市场参与者在接受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前进行尽职调查。

经过近几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新加坡加密数字资产根据其性质,有以下两种监管方向:(1)是否属于新加坡金管局定义下的数字资产产品受《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监管与(2)是否属于支付型代币受《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s Act)监管。

 

3.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地区近两年推出了相对成熟的Web3生态政策和新规,甚至在特区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官方的Web3协会,通过数码港优惠政策吸引大量Web3项目入驻,更新发牌制度,给符合标准的加密数字资产交易所、加密数字资产基金管理人、加密数字资产销售机构颁发牌照,建立沙盒机制,鼓励创新。中国香港一跃成为亚洲最受欢迎的Web3项目友好地区。

 

三、Web3项目的全球合规路径

本文将以Web3生态中的去中心化应用(DApp)为例,从项目方的视角来阐述在全球多元化监管大背景下的合规路径。项目方通过研发DApp并发布和部署在区块链网络上(目前全球部署最多的是在以太坊网络)并完全自主运行,而DApp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员、服务器、域名提供商等,取而代之的是运营节点(Nodes)、分布式自治组织(DAO)等新的组织形态。由于这类去中心化应用程序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所有者、管理员或其他最终受益人,并且是完全自主的应用程序,它们需要一种全新的法律结构化方法,以桥接现实世界的商业逻辑。我们建议项目方通过风险隔离架构实现基础合规,而风险隔离架构是通过三个核心主体进行衔接,分别是项目研发公司、通证发行公司和生态运营公司。

1.项目研发公司

对于Web3创始人来说,开始开发一个Web3项目,他们需要聘请一支软件工程师团队来为DApp开发智能合约,创建接口并提供技术支持。创始人将需要为开发人员设定薪酬支付。为此,通常会注册项目研发公司(Development Lab Company,简称DevLab),此外,该公司还执行其他运营任务,如租赁办公室、招聘必备人员、积累知识产权等。

 

2.通证发行公司

当Web3创始人开启新一轮投资并向Web3基金提供公司股份和数字通证时,他们将需要创建一个通证发行公司(Token SPV)。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全球各国各地区对数字通证或者说加密数字资产的监管呈多元化,因此数字通证的发行地、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都必须发生在合规的法域。

 

3.生态发展公司

假设Web3项目的创始人决定围绕他们的DApps创建一个分布式自治组织(DAO)。在这种情况下,DAO组织的权利义务、参与方式都需要进行合理化的设计和落地,DAO组织的成员通常是DApps生态系统中的主要贡献者,通过DAO组织的规则,参与分布式治理和生态中加密数字资产管理的权利。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下,这个概念确实存在一定颠覆性,但是中国香港地区已经有立法会议员呼吁为DAO这种组织新型组织形态立法。从项目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创建DAO组织解决了两个主要的法律需求:(1)它有助于为DAO成员建立法律合规基础,保护DAO成员的社会活动符合司法、税收、财务等方面的监管。否则,DAO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这将导致每个DAO成员对DAO活动承担无限责任。(2)在目前正式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它能确保在加密数字资产管理场景中的程序正当,避免跟传统金融中非法吸存、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等刑事罪名相关联。

 

四、Web3项目需要法律结构的创新

Web3项目需要法律结构的创新以适应Web3生态的长远发展。杨少杰老师在《进化:组织形态管理》一书中提到企业将以四种典型的组织形态:股东价值形态、精英价值形态、客户价值形态、利益相关者价值形态演绎企业进化的轨迹。Web3项目创始人应当在顶层架构设计的时候跳出固有公司法的思维局限,无限趋近于利益相关者价值形态。

总的来说,我们建议项目创始人需要重视以下几个要点:

1.链上和链下双合规:为DApp链上自治与链下现实世界建立完整合规的运作机制,例如链上加密数字资产需要与链下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所衔接;去中心化应用与苹果商店、安卓商店这类中心化应用平台的衔接,加密数字资产的支付与法币系统支付的衔接等等。

2.建立法律风险隔离机制:将DApp不同组成部分的责任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实体。因为Web3的监管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为了降低不确定因素的风险,我们应该尽量寻求确定层面的合规,不同的DApp活动之间的责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担。

3.Web3生态的利益相关者合规机制:Web3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非常广泛,包括DApp开发者、项目投资者、DAO的参与者和治理者、广大的DApp使用者等等,且Web3的参与者都分布在全球各地,因此项目方也需要履行基础的社会责任,让各参与者清晰地理解他们的法律边界。

 

 

 

文章来源: Meta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