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及其治理

针对目前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状况、犯罪特点及治理难点,应当加强顶部立法建设,打击犯罪与治理监管并重,创新侦查工作模式,强化打击犯罪能力建设,回应此类犯罪带来的新挑战。

(一)完善立法标准,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应当加强涉虚拟货币犯罪相关法律和规则制定,指明虚拟货币的定义,明确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界限,为各地公检法部门提供明确的适法指引,清除因法律规定不清造成的规制障碍。

立法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为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界定提供清晰参考,将虚拟货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之内。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和打击非法活动。笔者认为,可以将虚拟货币列入虚拟财产的范畴。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属于数据,数据具有可复制、可删除、可传送的性质,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多个人分享数据不会产生矛盾。而虚拟货币具有唯一性,持币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发往其他地址后,自己不再持有相应的虚拟货币,亦无法取回。其次,数据的经济价值来自于数据内容,对数据内容进行分析从而产生有价值的信息,而虚拟货币的数据库是公开的,存在于每个节点中,其价值来源为使用群体的共识,而财物的认定不必受制于有体性。《民法典》首次提及虚拟财产,为此类无体物的性质归属提供了可能选项,可以在此基础上将虚拟货币纳入此概念下,为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治理提供明确的路径支持。

构建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适用标准。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相关犯罪的行为模式和构成罪名予以确定,划清罪名界限,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依据和参考。笔者认为,利用传销手段发行虚拟货币在行为模式上可以认定为新型传销。缴纳费用购买虚拟货币,并且以被发展人员购买虚拟货币的数量计算自身获取虚拟货币的数量,如果形成的组织架构符合传销犯罪的要求,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而对于是否符合非法集资构成要件中的“利诱性特征”,有学者认为符合。另有学者认为,因为不存在承诺行为或者获利并非源自发行人的经营行为,因此不满足“承诺性”要求。笔者持不同意见,认定行为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利诱性”条件不应仅根据条文内容作机械理解,而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发行行为所具备的利诱性是否同规制非法集资的目的具备同一性进行实质理解。笔者认为,这里的虚拟货币具备与股权类似的性质,可以被包含在“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之内,从而为认定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提供基础。从股权应当具备的性质分析,首先,虚拟货币在此类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承担的功能为“权益凭证”,代表参与者持有的份额,其价值与项目发展情况高度关联,因而具备代表性。其次,其在发行者指定的交易平台内有明确的交易价格,且能够进行便捷的流通,具备公开性和流通性。最后,每一个虚拟货币都是相同的,具备标准型。而非法集资利用股权作为回报也是利用了股权的这些性质。此外,在此类案件中,非法集资行为大都包括以许诺静态收益的方式吸引他人购买虚拟货币、通过发放虚拟货币予以回报的情形,此处二次发放的虚拟货币应当被认定为承诺发放的“回报”。

(二)多维提升素质,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高度复杂性和技术性,涉及虚拟货币技术、区块链技术、匿名性交易等内容,且其产生的大量数据具有隐蔽性和跨境特点,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分析。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工具建设、畅通手段渠道,形成对虚拟货币的侦控体系,以应对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复杂环境和新兴技术挑战。一是强化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提供虚拟货币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涵盖虚拟货币的基础知识、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和调查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建立执法人员交流座谈机制,组织定期的培训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活动,促进先进打防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二是加强手段建设,建立专业虚拟货币智能取证及数据分析工具。开发数字取证工具,实现对记录于分布式账本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络数据的批量取证,支持对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增强对相关犯罪的独立调查能力。开发数据分析工具,实现虚拟货币链上、交易所等多源头交易数据导入、处理、分析和可视化等功能。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识别和掌握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账户分布及角色,辅助犯罪侦查和打击决策。开发虚拟货币追踪工具,实现涉案资金的追踪和追溯,追踪非法集资活动中的资金流动路径,揭示涉案人员的资金转移和洗钱行为。目前,有的省份已经着手开发相关虚拟货币数据调取平台,应当在成熟后及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三是畅通侦查手段和渠道。中心化交易所作为虚拟货币资金流转的重要通道和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主要渠道,在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中承担着独特作用。应当建立与主流虚拟货币中心化交易所的协作机制,增强调取相关证据的便捷性。同时畅通强制措施直连通道,使中心化交易所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相关虚拟货币冻结、扣押措施更为便捷。

(三)充分形成合力,提供基础制度支撑

从目前执法司法实践中汲取先进经验,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执法协作,完善证据标准,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提供权威指导,使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效履行职责,为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监管、打击、裁判等工作提供基础制度指引,破除公检法之间对此类犯罪案件共性问题一地一议、一案一协商的桎梏,解决执法顾虑。一是制定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情报交流和协同行动。强化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配合和沟通,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开展相关刑事打击活动,提高打击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效果。二是完善虚拟货币证据标准。由多部门联合制定虚拟货币证据标准指引。对于记录在公共网络上的虚拟货币数据,明确虚拟货币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包括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钱包地址、交易时间戳、智能合约等信息。制定证据收集和保全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数字证据的获取、存储和分析,为执法人员提供依法采集、保全和审查相关证据的路径,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明确虚拟货币证据的证据能力标准,制定鉴定虚拟货币证据的标准和方法,规范网络公链数据提取及鉴定验证标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是由司法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虚拟货币鉴定及定价规则。当前虚拟财物的价值认定方式多样。虚拟货币性质有别于虚拟财物,主流虚拟货币在价值上存在一定的社会共识,不应当沿用相关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明确适用的虚拟货币类型和范围,规范虚拟货币鉴定及定价的资质部门,确立鉴定虚拟货币的标准和方法,指定鉴定的关键要素和步骤,制定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四是规范虚拟货币的处置。虚拟货币应当属于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在权利人明确且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指定第三方公司对没收、追缴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虚拟货币鉴定价格,合理变卖、拍卖虚拟货币。同时规范虚拟货币处置的拍卖程序,由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确保拍卖价格合理,符合虚拟货币鉴定价格,维持财产价值,保证财产不被贱卖,不得对拍卖、变卖的时限作出不合理的限制。

(四)强化风险防范,构建多元监管格局

防范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发,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预警监测机制,将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企业、项目纳入监管,构建对相关虚拟货币系统的宏观监管,为遏制该类犯罪提供治理基础,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民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一是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刑事打击衔接,促进信息共享、情报交流和协同行动。尽快明确区块链技术金融创新的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对象以及法律责任。提高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配合和沟通,提高打击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效果。二是加强对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网络监测,建立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监测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和交叉验证,发现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迹象,提早发现犯罪的时间点,提高打击犯罪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舆情监测和分析机制,通过监测非法集资相关宣传网站、宣传资料,发现潜在的非法集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布警示信息或提前进行干预。全面收集、处理和分析大规模的数据,从而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和模式。建立专门的数据分析工具和系统,提高执法机构的数据处理和挖掘能力,快速识别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和交易。三是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以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和中心化交易所为抓手,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如虚拟货币钱包服务)采取客户身份验证、交易监控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加强交易所内可供交易虚拟货币的背景调查,严格执行虚拟货币上线审核,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及时反馈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防止虚拟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四是加强对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渠道的控制。以虚拟货币领域反洗钱为主线,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建立监测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兑换活动机制,向监管部门报告兑换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方向和参与方身份等,及时反馈有关风险信息和违规行为线索,挤压非法资金流转空间。

 

 

 

文章来源: 数字资产处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