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的立法较WEB3、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千百种行为的司法认定及处置路径暂未有全面的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近年来,受过高等教育的精英人才、前景光明的金融科技企业的正常商业行为、交易动作触犯法律的现象增多,一连串常春藤清北复交硕士、博士身陷囹圄事件引人关注。
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的交易常常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犯罪金额的关键问题,本系列研究通过对不同罪名、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讨论,浅析涉虚拟货币犯罪辩护实务中的争议与焦点,以供参考。
一、虚拟货币与洗钱罪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等新兴经济形态的兴起,虚拟货币已进入到正常民众的生活,并因其匿名性、快速流转性、可兑换性、难以溯源等特征迅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实现对违法犯罪财物的洗白、转移。根据《2022年涉虚拟币犯罪研究报告》,2022年虚拟币案件数量1225起,总涉案金额348.49亿元人民币,平均涉案金额2845万元人民币,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涉案币种,仍以USDT(泰达币)为主。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组织化、规模化、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1
(一)刑案中的虚拟货币
刑事案件涉及的虚拟货币种类主要包括USDT(泰达币)、ETH(以太币)、BTC(比特币)等。其中USDT(泰达币)涉案比例最高,占据了绝对主力位置,原因是该币种价值稳定、波动性小,这是与其他加密货币最主要的区别。
*关于USDT(泰达币)
USDT是最受欢迎的稳定币之一,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USDT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并且USDT能和所有的虚拟货币自由兑换。2
除了美元还有其他可以用来衡量稳定币价值的货币,包括法币(如欧元)、法币组合(如IMF的特别提款权)、商品或其他实体资产(如黄金、地产)、或者经济指标(如通货膨胀率)。3
稳定币具有四个关键特征:
(1)认证:认证报告是稳定币体系的重要部分,由认证专业服务机构完成,它证实了支持稳定币的基础资产的存在性;
(2)储备资产的性质:需要一系列高质量、高流动性的资产以保证设计良好的稳定币的正常运行;
(3)监管与登记:稳定币和负责其运营的法律实体必须受到一个强大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该监管机构必须建立在一个法律成熟、治理良好的司法管辖区,以降低金融犯罪的风险;
(4)技术:稳定币的作用效果取决于其基础技术与传统非区块链技术的集成程度。
因此,由于USDT的特征,其在虚拟货币犯罪中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为法币入金媒介,涉案人员将一般的货币通过USDT转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另外,由于其价值相对稳定,USDT常被涉案人员用来进行洗钱或转移非法收益。
至此可以理解,虚拟货币作为独立的支付结算方式,高频出现在上游犯罪活动中,不再只是一种犯罪环节的补充。凡是以法币作为违法所得载体的场景,都可以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升级,虚拟货币犯罪正在从“依附出现”向“独立出现”演变。
(二)洗钱罪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我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拟货币洗钱行为,其中对于洗钱罪的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理解,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目的,通过各种持有、买卖、利用虚拟货币的方式手段进行操作,从而达到洗钱目的的行为。具体来说,涉虚拟货币洗钱罪的犯罪行为不仅包括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阐明的几种行为,也包括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行为,也就是自洗钱。
二、虚拟货币洗钱模式
(一)承兑商洗钱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上游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给承兑商,承兑商用赃款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但不接收虚拟货币,只提供接收地址给上游犯罪分子。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虚拟货币后,可将其兑现或再次交易,最终卖出虚拟货币或得到其他等价物。承兑商只赚取5%的佣金。这种模式特点是通过混合赃款与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的跨国性和匿名性来隐藏资金流向。
(二)USDT“跑分”洗钱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跑分”洗钱比承兑商洗钱更复杂,涉及多人参与,主要有两种模式:
传统“跑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收款码洗钱,给收款人佣金。平台通过减少保证金完成洗钱。第一轮“跑分”后,用虚拟货币进行第二轮,进一步模糊资金来源和去向。
虚拟货币“跑分”:用户向“跑分”平台缴纳虚拟货币保证金,境外申请提币人发送请求给平台,平台分配任务给用户。用户将收款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团伙,团伙将赃款转移给用户,用户再将虚拟货币转移给平台,平台转给境外提币人。提币人将虚拟货币转给上游犯罪人,犯罪人通过交易平台出售或提现。5
(三)“持币套利”洗钱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这种模式是充分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进行的,由于虚拟货币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交易价格不同,因此有人利用了这一特点赚取差价,这种行逐渐发展成了一项专门业务,也即“持币套利”业务。在洗钱行为上体现为: 上游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给业务者,业务者用赃款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低价买入虚拟货币,再高价卖出,通过多人账户分散变现,最终汇入犯罪分子账户。若上游犯罪分子直接获得虚拟货币,则省去部分步骤,直接低价卖给“持币套利”业务人员,再转移所得款项给犯罪分子,完成洗钱。
(四)混币平台洗钱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混币平台可以理解为一个资金池,进入和流出的资金都难以找到对手端,在这个过程中收取高额的手续费,隐藏交易路径以及参与者的身份信息,从而起到阻断资金之间的联系,最终达到隐蔽交易的目的。混币平台有两种洗钱方式:一是分批操作模式,二是找零模式,切断交易关联。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将输入与输出的资金成功混淆,直接帮助洗钱分子模糊资金来源,即可实现洗钱的目的。并采取随机方式创建新的对应关系,从而切断了原本进入和流出的关联关系,实现交易的完全匿名化。6
(五)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模式之一。在此过程中,洗钱数额通常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来计算。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及交易所,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媒介,且跨境操作不受地域限制,这加速了境内资金的外逃。
三、辩护路径的思考
(一)准确判断主观是否明知资金来源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是否明知资金为相关非法所得是洗钱罪构罪关键,在虚拟货币交易的实践中,基于交易本身的隐秘、跨境等特点,办案机关容易混淆正常交易与犯罪交易,辩护过程尤其注意嫌疑人合法持有虚拟货币、交易历史、交易背景、嫌疑人自身教育工作情况的有利证据。
(二)注意其他罪名,此罪和彼罪的区分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罪的部分案例中,由于洗钱本身的特性,不乏出现数罪的问题,要综合考虑其他罪名的可能性,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罪、传销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罪等。
(三)轻罪方向,争取好的量刑结果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办案机关认定罪名存在争议、且认定为重罪的情况下,如果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轻罪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应围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进行辩护。
(四)辨别事先约定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行为人有无事先约定手段、模式、服务费等,区别正常虚拟货币交易,辩护律师可以从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交易历史等进行实质审查。
(五)注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竞合
2007年4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和行为不法内涵均包含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成立洗钱罪排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在认可两罪法条竞合关系的基础上进而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争议的发生。但洗钱罪的主刑和罚金刑都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而有的犯罪行为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7在涉虚拟货币案例中,常见类案不同罪的情况,办案过程中需尤其注意。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