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尼苏达州HF 3709银行加密托管法生效:非信托模式、子托管商与资产隔离的合规框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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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明尼苏达州州长Tim Walz签署HF 3709法案,允许州内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自8月1日起提供加密资产托管服务。这使明尼苏达成为美国最新一个将传统银行体系纳入加密托管轨道的州。但法案中最值得玩味的设计——”非信托”(nonfiduciary)托管模式——提出了一个所有托管合规从业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当银行以非受托人身份持有客户加密资产时,破产隔离还能成立吗?

HF 3709说了什么:不是笼统授权,是结构化框架

银行+信用合作社双轨授权,但范围不同

法案在明尼苏达州法典中新增了两个独立章节——§48.741(银行)§52.25(信用合作社)——分别授权两类机构提供”虚拟货币托管服务”。银行可以向任何客户提供托管,但信用合作社只能向其会员提供服务。两者均以”非信托身份”(nonfiduciary capacity)运营。

“虚拟货币托管服务”的定义值得注意——它不仅涵盖虚拟货币本身,还包括对加密私钥的保管、控制和管理(safekeeping, controlling, or managing virtual currency, or the cryptographic private keys)。这意味着私钥管理——而非仅仅是资产保管——是托管服务的法定组成部分。对于那些想把私钥管理外包给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只在账面上做资产记录的机构来说,这条定义划了一条硬线。

“非信托”托管:一个刻意的法律留白

HF 3709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设计是“非信托”限制。法案明确授权银行以”代理人、保管人或受托人”(agent, bailee, or trustee)身份提供托管,但随即加了一个限定——”为保管或管理虚拟货币的有限目的”(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safekeeping or administration)。

这与传统证券托管的法律基础存在根本性差异。在传统证券托管中,受托人(trustee)身份意味着对受益人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包括谨慎管理、利益冲突回避和资产隔离的最高标准。HF 3709的”非信托”设计在法律上创造了一个灰色地带:银行持有客户资产的权限来源于成文法授权而非信托法下的信义关系。这意味着在破产场景下,客户对托管资产的权利主张可能面临更复杂的法律论证——因为非信托托管关系下资产是否构成”破产财产”(bankruptcy estate),美国破产法院尚无明确判例。

子托管商与资产隔离:纸面原则与实操考验

法案允许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聘请第三方服务商或子托管商(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 or subcustodians),条件是”机构保留监督责任并确保合规”(retains oversight responsibility and ensures compliance)。

资产隔离要求写得相当明确——客户虚拟货币必须”法律上和操作上与机构自身资产隔离,且不被视为机构财产”(legally and operationally segregated from the institution’s assets and are not treated as the institution’s property)。法律依据追溯到UCC Article 12(可控电子记录,§§336.12-101至336.12-107),说明立法者试图在统一商法典框架下为加密资产建立类似传统托管资产的法律地位。

但这里有一个实操层面的挑战:当资产通过子托管商层级结构持有时——例如银行→ Anchorage Digital → Fireblocks钱包——”法律与操作隔离”的证明链是否仍然完整?每一层中介都增加了一个破产风险节点。法案要求银行”保留监督责任”,但没有明确在多层级结构下监督责任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为什么重要:州级立法填补联邦空白,但留下制度断层

州级”实验室”正在加速跑过联邦层面

HF 3709不是孤立事件。它是美国州级加密银行立法竞赛的最新样本。怀俄明州SPDI(特殊目的存款机构)章程、内布拉斯加州数字资产银行框架、德克萨斯州虚拟货币托管法案——各州正在用不同的法律模板测试”传统银行+加密托管”的可行性。与此同时,联邦层面的OCC(货币监理署)虽然在2025年12月批准了Ripple、BitGo、Circle、Fidelity Digital Assets和Paxos的国家信托公司(national trust company)章程,但联邦框架远未系统化。

这种”联邦缓慢、州级突进”的格局创造了制度套利空间——机构可以选择在最宽松的州获取牌照,然后通过跨州运营服务于全国客户。Perryman议员的原话很直接:”与其让明尼苏达人依赖不受监管的州外或境外服务商……”(CoinTelegraph,2026年5月18日)——法案的经济动机是留住本州加密客户,但法律效果是制造了一个州际监管竞争场。

加密ATM禁令:同一个立法机构的矛盾信号

与HF 3709同步推进的是一项禁止加密ATM/自助终端的独立法案。这个对比揭示了明尼苏达立法者对加密资产的双轨态度:欢迎机构级加密托管进入受监管的银行体系,但排斥面向零售消费者的无中介加密接触点。

从合规角度看,这个矛盾并不矛盾——它是传统银行监管逻辑的延伸:“受监管的主体做受监管的事”。加密ATM因用户身份验证薄弱、诈骗风险高而被视为”不受监管的漏洞”,而银行加密托管因受到州银行监管机构的持续检查(法案§48.741 Subd.8明确纳入 commissioner 的”常规监管程序”)而被视为”受控的创新”。

怎么看

  • 非信托模式是权宜之计,不是终局方案:HF 3709刻意回避了信托法下的信义义务框架,可能是因为明尼苏达州银行监管机构(Commerce Department)不愿一步到位接受完整的受托人责任。但破产隔离的法律确定性最终依赖于信托法框架——非信托模式下的资产隔离能否经得起破产法院检验,需要第一个判例来回答。
  • 子托管商链条的监督标准是实操盲区:法案说银行”保留监督责任”,但没有提供监督标准的任何细节。对于同时使用多个子托管商的机构——这在加密托管行业是常态——监督责任的边界和尽职调查的最低标准将是监管检查和诉讼争议的焦点。
  • 60天通知期为州监管机构争取了规则制定时间:法案要求首次开展托管服务前至少60天向commissioner提交书面通知,这个设计在立法授权和监管细则之间留了一个缓冲窗口。但明尼苏达商务部能否在62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同时提交通知的情况下及时制定统一的监管预期,是个考验。
  • 联邦-州级双层监管的互动关系值得关注:HF 3709的”安全与稳健”(safety and soundness)条款明确要求银行”遵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如果OCC未来发布联邦加密托管规则,各州的非信托模式是否需要升级为信托模式?这个兼容性问题迟早要面对。

一句话总结

HF 3709的表面是”银行可以托管加密资产了”,但深层是一个精巧的制度设计——用非信托身份限制托管法律责任、用UCC框架锚定资产隔离、用子托管商外包运营风险、用60天通知期预留监管缓冲。这个框架能否被其他州复制,取决于它在第一个市场周期和法律争议中的表现。


本文基于CoinTelegraph(2026年5月18日)明尼苏达州议会HF 3709正式法案文本(1st Engrossment)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