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学界集体质疑加密交易所大股东持股限制违宪:数字资产基本法第二阶段立法陷入宪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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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数字资产基本法(DABA)第二阶段立法里突然冒出一个条款,让整个韩国加密法律圈炸了锅。金融委员会主张对虚拟资产交易所实施类似韩国交易所(KRX)的大股东持股限制——结果在2026年5月15日的韩国经营法律学会春季学术大会上,几位重量级法学教授几乎是一边倒地质疑这个条款违宪。立法已经因此停摆。我梳理了学术大会上几位关键发言人的核心论证。
突然出现的”大股东持股限制”
立法的变数从哪来
DABA第二阶段立法本来推进得相对顺利,内容涉及交易所运营规范、用户保护细则等。但金融委员会在过程中突然提出了交易所大股东持股上限的条款——之前并没有出现在任何公开讨论的草案里。姜贤求律师(广场法律事务所)说得很直白:”除了金融委员会,虚拟资产领域的人几乎没有人认同这个规制”(每日经济,2026-05-16)。
目前还没有披露具体的持股比例上限数字。报道仅提及金融委员会主张参考KRX的持股限制模式,但KRX的股东分散结构源于19世纪会员制交易所的历史路径——跟2010年代由创业者从零搭建的加密交易所完全不是一回事。
立法已因争议停顿
姜贤求律师提到了一个历史类比:两三年前《电子金融交易法》全面修订案,因为综合支付结算业者问题和韩国银行协调失败,最终整部法律被废弃了。他说现在的情况有”既视感”——”第二阶段立法本来推进顺利,大股东持股限制突然进来后卡住了”。
宪法层面的三个核心挑战
财产权侵害:强制出售就是”规制性征收”
世宗大学法学系崔承载(최승재)教授的论证最具有宪法深度。他指出,《韩国宪法》第23条保障财产权,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过度禁止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
崔教授的论证逻辑是:创业者从零搭建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就被国家强制出售股份——而且可能根本没有买家——这实质上构成”规制性征收(규제적 수용)”。金东民教授(祥明大学)补充了一个更根本的观察:”仅因个人创办的民营企业规模增大、交易量增加,国家就以法律强制其出售股份——在韩国自由市场经济秩序中,这是概念本身就令人震惊的破格性立法。”
KRX比较的谬误
“结构服从功能”——这是崔教授的核心反驳。KRX脱胎于19世纪的会员制组织,天生就是股权分散的结构;但虚拟资产交易所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交易的民营平台,功能上更接近DeFi结构。两者不是一个”物种”,强行套用同一套股权规则,就像”肚子疼却开头痛药”。
金东民教授从另一个角度切入:韩国大法院至今不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货币属性——没有强制通用力、没有客观价值标准。交易所本质上是民营中介,不像KRX那样承载着股票和期货市场固有的”公共财”性质。
全球比较:没有先例
几位学者一致指出,全球主要法域没有一个采用强制股权分散的方式来监管加密交易所:
- EU MiCA:对持股10%以上的主要股东仅做适当性审查(suitability review),不设持股上限
- 纽约BitLicense:仅要求主要股东身份调查,不限制持股
- 日本金融厅(2025年):对PTS(私设取引系统)也不设持股限制
- 新加坡MAS和英国FCA:仅做适当性审查
崔教授警告说,如果韩国单方面往前走,这将成为”加拉帕戈斯规制”——全球独一无二的孤立监管,最终会削弱韩国加密产业的竞争力。
怎么看
- 替代方案已经被摆在桌面上:大股东适当性审查 + 内部管控强化。多位学者一致认为这足以解决问题——Bithumb的比特币误支付事件本质上是内控漏洞,不是大股东持股问题。用持股限制来堵内控漏洞,是找错了药方。
- “突然出现”的条款暗示了行政驱动的立法习惯:立法本应是国会的事,但韩国金融委员会在这个议题上似乎有很强的主导意志。如果学界一边倒反对、行业也不买账的情况下,条款仍然强行推进,这对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会是一个考验。
- 对交易所股权结构的影响巨大:如果持股上限最终落地,Upbit背后的Dunamu、Bithumb的控股方都会面临股权重组压力。此前韩亚金融投资以1万亿韩元成为Dunamu第四大股东的交易,也可能受到间接影响。
- 立法时机的悖论:차상진律师在另一场关于Hecto Financial USDC跨境汇款的讨论中提过,DABA需要尽快立法来填补韩元稳定币的监管空白。但现在DABA因为大股东持股条款卡住了——一个条款的争议可能拖慢整部法律的出台。
一句话总结
强制股权分散是全球加密监管中找不到先例的做法——韩国的法律学界不是在反对监管,而是在反对一把”用错尺寸的尺子”。
本文基于每日经济(Maeil Business)2026年5月16日报道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