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加密税2027落地在即:交易、挖矿、质押“一锅端”归入“其他收入”,学界呼吁按收入性质重构课税框架

韩国加密税2027落地在即:交易、挖矿、质押“一锅端”归入“其他收入”,学界呼吁按收入性质重构课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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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虚拟资产税制在历经三次延期后,终于要在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落地。但在 9 月 3 日韩国国会举行的「2027 年虚拟资产税收制度审查论坛」上,学界抛出的核心质疑是:交易、挖矿、质押、借贷这些性质完全不同的收益,全被塞进「其他收入」一个筐里,这套框架还没落地就已经跟不上市场了。

发生了什么

韩国现行《所得税法》把虚拟资产「转让或借贷」所得统一归为「其他收入」分离课税:一年盈亏合并后扣除 250 万韩元 免征额,超出部分按 20% 课税,加上地方所得税实际税率约 22%。这套制度 2020 年推出,之后三次延期,但基本结构从未动过。

论坛上,韩国税法学会会长、高丽大学教授朴钟洙直言:「关键不在于是否继续延期,而在于现行法到底能不能把虚拟资产的各种收入算清楚。」他提出的方案是把收益按交易功能重新归类:买卖差价归「转让所得」、消费借贷型借贷与存款报酬归「利息所得」、收益分配型报酬归「股息所得」、以营业方式进行的挖矿归「营业所得」、一次性报酬归「其他所得」。

至于质押、流动性供给这类叠加了资产提供、奖励领取和价格波动的复合交易,朴钟洙认为应当「把每个要素拆开,分别判断收入性质」,而不是笼统打包。他还建议干脆设立一套名为「虚拟资产投资所得税」的体系——分类可以细,但计算、申报、资料提交流程要统一,避免纳税人面对多套申报。

国会立法调查处立法调查官金泰京则点出历史成因:2020 年立法时市场普遍把虚拟资产当投机品,这种视角很可能影响了当时的收入分类;如今制度和经济环境都变了,当年的分类是否还站得住,需要重新审视。

为什么重要

分类不是技术细节,它直接决定税负。同是虚拟资产收益,「其他收入」「转让所得」「营业所得」三者的税率、抵扣口径、亏损结转规则完全不同。

更关键的是横向公平问题。论坛上被反复提到的一个例子:韩国散户买卖国内上市股票,小额股东的场内转让差价原则上免税;但同样的人去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只要年净利超过 250 万韩元就要按 22% 课税,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另一个分裂在于,买海外虚拟资产现货 ETF 赚的钱算「海外股票转让所得」,而直接在国内交易所交易赚的钱却算「其他收入」——同样的经济实质,税务待遇却取决于交易渠道。

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的漏洞:现行税法为防止纳税人把应税资产赠给配偶或直系亲属、抬高取得成本后再出售逃税,专门设了「移转过税」制度,但它只适用于「转让所得」课税资产。虚拟资产买卖差价既然归「其他收入」,就落在这条规则的射程之外。

对交易平台和从业者来说,这场分类之争还直接影响信息报送义务的颗粒度。按「转让所得」课税,需要交易所能准确还原每笔交易的取得成本与成交价;按「营业所得」认定挖矿,则涉及设备折旧、电费分摊、币价波动的成本核算。分类越细,平台侧的数据治理与代扣代缴责任就越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学界反复强调「先立法理顺分类,再谈怎么落地」。

怎么看

  • 分类是命门:韩国眼下「一刀切」进「其他收入」的做法,本质是当年应对投机叙事的权宜之计,分类一旦定错,后续所有征管细节都会被带偏。
  • 拆分会放大合规成本:质押、LP 这类复合交易「按要素拆分」理论上更公平,但对交易所、托管方和纳税人的资料报送、成本分摊是实打实的负担。
  • 香港可作参照:香港目前对虚拟资产的税务处理尚无专门法例,仍按「利得税/薪俸税」的一般原则和事实判断定性,韩国这种「先定性、再拆解」的立法思路,值得长期观察。

一句话总结

韩国加密税的悬念早已不是「征不征」,而是「怎么征」——把交易、挖矿、质押一锅端地塞进「其他收入」,2027 年落地前,这套框架本身可能先要重写。


本文基于韩国《电子新闻》(Etnews,2026-09-03)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