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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9月25日,SEC 公司融资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发布一组加密资产相关 FAQ,进一步解释 3 月那份《解释性规则》(Interpretive Release)里关于加密资产分类与投资合同判断的问题。它没有法律约束力,却第一次把「质押凭证到底算什么」「回购会不会变成证券」「什么话才算承诺」这些悬案,给出了 staff 层面的明确边界。
发生了什么
这组 FAQ 由 SEC 公司融资部工作人员发布,围绕三个实务高频问题给出答复:质押凭证(Staking Receipt Token)的分类、非证券加密资产回购的性质,以及投资合同判断中的「关键管理努力」承诺标准。
质押凭证:可以是「数字工具」,也可以是「数字商品」
文件明确,如果质押凭证仅仅是非投资合同性质的数字商品的持有凭证,它可被归类为「数字工具」(digital tool);如果由协议型流动性质押提供方(protocol-based liquid staking provider)发行,则也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商品」(digital commodity)。
回购:功能性系统上通常不构成承诺
对非证券加密资产,若系统已达到「功能性」(functional)状态,发行方宣布回购通常不构成「关键管理努力」的承诺;但若系统尚未达到功能性,且发行方把回购描述成「为代币持有人创造收益」,则可能构成相关承诺。
投资合同:说功能不算承诺,说收益才危险
单纯宣传加密系统的现有功能、或以不涉及获利预期的笼统表述宣传潜在功能,通常不足以构成对「关键管理努力」的承诺;系统达到功能性之后,维护、改进、增强系统或促进网络效应等活动,通常也不属于关键管理努力。提供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只有符合《证券法》Rule 405 对「promoter」的定义时,才会被视为 promoter。
为什么重要
给「上线之后继续开发」松了绑
这组 FAQ 最直接的价值,是告诉已经跑起来的项目:网络功能性之后,团队继续做安全、维护、升级、拉网络效应,不会因此把代币重新拉回证券。过去「上了线还要不要继续开发」一直是悬在 DeFi 与 Layer1 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今 staff 给出了一个相对确定的否定答案。
回购的语境决定一切
同一个「回购」动作,因为话术不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说成「国库管理、减少供应、协议销毁」是一回事,说成「给持有人创造收益、产生回报」是另一回事。风险点不在回购本身,而在营销措辞是否把回购与获利预期挂钩。
质押凭证有了清晰的分类路径
流动性质押(Liquid Staking)凭证长期处于「到底是凭证还是证券」的模糊地带。这份 FAQ 给出了分级判断:底层资产若本身不是投资合同,凭证只是持有证明,就是数字工具;协议型流动性质押方发行的,甚至可能直接是数字商品。对 Lido、Rocket Pool 这类协议的合规叙事,是一次实质性的澄清。
延续 3 月的五分类法,而非另起炉灶
这组 FAQ 并非凭空新设规则,而是把 3 月 SEC 与 CFTC 联合《解释性规则》确立的五分类法——数字商品、数字收藏品、数字工具、稳定币、数字证券——落到质押、回购、投资合同三个具体场景上。理解它的关键,是先理解「数字商品的价值内在于功能性系统的程序化运作」这条底层逻辑,其余判断都从它推导而来。
怎么看
- 对项目方:上线的代币可以继续开发,但营销别碰「收益」「回报」这类词;回购公告先想清楚措辞。
- 对质押协议:质押凭证的分类取决于底层资产属性与发行主体结构,协议型流动性质押的「数字商品」路径值得单独论证。
- 对交易平台:提供二级市场不等于自动成为 promoter,Rule 405 才是分界线,合规审查有了明确锚点。
- 对法务:这只是 staff 观点,不具法律效力、不新增义务,但它反映的是公司融资部当前的审查口径,实际谈判与合规判断中会被引用。
一句话总结
SEC 公司融资部用一组 FAQ 把「功能、质押凭证、回购」从证券法的灰色地带里提出来:系统功能性之后继续开发不算承诺,回购的关键在话术,质押凭证按底层与发行主体分级归类——口子没关,但边界画得更清楚了。
本文基于 SEC 公司融资部加密资产 FAQ(2026-09-25)及吴说区块链报道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