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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官开始把”使用混币器”等同于”有洗钱故意”,加密行业的合规防线就得重新画了。这不是一个遥远的外国新闻——这是中国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7月12日理论版刚刚刊发的重磅文章,三位实务一线的作者(两名区级检察长加一位大学副教授)联手勾勒了一套从”定性→举证→追赃”的三阶段刑法规制框架。虽然文章不代表正式司法解释,但它透露的信号已经足够清晰:中国的加密执法正在从”个案打击”走向”体系化围剿”。
“洗钱罪”不够用:为什么要把混币器盯上
7类上游犯罪的”紧箍咒”
中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有一个老问题——它只适用于7类特定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而大量加密洗钱的上游犯罪——比如网络赌博、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不在这个名单里。所以实践中,检察官只能”降级”用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起诉,这篇文章直白地点出了这个”口袋化”困境。
从”一案双查”到”主动审查”
作者提出的解决方案非常具体:侦查阶段就要做涉案虚拟货币资金流向分析报告,审查起诉阶段把洗钱嫌疑作为必查项,对独立”漂白”行为追加洗钱罪指控。说白了就是——以后查上游犯罪时,默认同步查洗钱,不再等线索找上门(检察日报理论版,2026-07-12)。
推定规则:混币器用户要自己”证明清白”
三种情形推定洗钱故意
这篇文章最大胆的部分在举证层面。作者提出了三种可以推定洗钱故意的情形,除非嫌疑人能提供”合理反证”:第一,使用混币器或隐私币等专门隐匿交易的工具;第二,以明显不合常理的价格或方式快速处置大额虚拟货币;第三,使用与本人公开身份毫无关联且无法说明来源的匿名钱包进行高频、大额交易。这本质上是一种举证责任转移——不要求检方证明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而是让使用隐私工具的人自己解释。
链上数据可以当”呈堂证供”
文章还提出了”区块链数据自我鉴真”原则:能在公开区块链浏览器上验证且哈希值一致的交易记录,推定为真实完整。合规区块链分析公司的报告(资金流向图、地址聚类分析等)被定位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专家证据。甚至允许用间接证据和片段证据拼完整的洗钱链条,只要证据之间能形成逻辑闭环,不需要追踪到每笔资金的最终去向(Decrypt, 2026-07-12)。
扣押的币怎么办:一个”违禁品管理悖论”
禁止交易→无法变现→处置困局
第三个维度同样棘手。中国2021年全面禁止加密交易,但执法机关每年扣押大量加密资产后——因为没有合规的变现渠道——这些资产就”冻”在那里。文章呼吁建立国家级涉案虚拟货币托管与处置平台,通过定向拍卖或协议转让等”合规渠道”进行处置,同时组建动态估值专家委员会。实际上,《路透社》去年就报道过地方政府已经在通过私人公司在境外变卖扣押的加密资产——建立正式制度,某种程度上是在给一个已经存在的灰色操作找合法出口。
跨境”司法协作链”构想
文章还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技术方案:建设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协作链”,在保障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实现可疑地址预警和冻结令状态的可验证共享。这个设想虽然还停留在学术讨论层面,但它揭示了加密执法领域一个根本矛盾——犯罪是跨链跨境的,但执法是属地割裂的。
怎么看
- 不是正式司法解释,但绝非”纸上谈兵”:三位作者都是实务一线出身(检察长+副检察长+教授),文章发在最高检机关报理论版,这种配置不是随便写写的学术观点——它是检察系统内部”吹风”的标准方式。中国2024年已经发布了虚拟资产洗钱司法解释,这篇文章是在那个基础上进一步”补丁升级”。
- “使用隐私工具=洗钱推定”这个逻辑如果被正式采纳,影响是全局性的:它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FATF已经在推动成员国将混币器纳入AML监管,美国OFAC制裁Tornado Cash开了先例。中国如果再将”使用隐私工具”写入刑事推定规则,等于在司法层面宣告——在合规框架下,隐私币和混币器不再有合法性空间。
- 链上证据规则的正式确立对加密行业有双重含义:正面看,明确区块链数据的证据资格在法律确定性上是一种进步;反面看,这意味着Chainalysis、TRM Labs这类分析公司的报告将从”辅助侦查工具”升级为”法定证据”,而被分析的一方几乎没有能力质疑分析方法的黑箱。
- 扣押资产处置平台的构想折射出中国的”监管分裂”:金融监管部门说加密交易非法,但执法部门需要变现——两个系统之间的张力催生了这种”既要禁又要管”的奇特制度设计。
一句话总结
中国检察系统正在搭建一套从”混币器使用推定洗钱故意→链上数据作为法定证据→国家平台处置扣押资产”的全链条加密执法框架。虽然目前只是理论探讨,但它指向的方向很明确:未来的加密合规,隐私工具的使用本身就会成为”原罪推定”。
本文基于 《检察日报》理论版(2026-07-12):体系化破解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刑法规制困境 及 Decrypt 报道(2026-07-12) 撰写。作者杨莹洁、郭少优为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刘欣琦为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