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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以7:0一致裁定,支持ASIC就Block Earner加密固定收益产品”Earner”的上诉,认定该产品构成金融产品,需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这是全球范围内加密收益类产品在最高层级法院获得”金融产品”定性的开创性判例——而且是在不制定任何加密专门法律的情况下,仅靠现行《公司法》的”技术中立”条款完成的。对于在澳大利亚运营或计划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加密平台而言,这个判决不是”新闻”,是一条明确的合规红线。
这个案子到底在争什么?
Earner:一个”长得像存款”的加密产品
Block Earner(正式名称为Web3 Ventures Pty Ltd)在2022年3月至11月期间运营了一款叫”Earner”的产品。用户存入指定加密资产,获得固定收益率——USDC等稳定币年化7%,其他加密资产4%。产品在2022年11月自愿关停,但Block Earner始终未持有AFSL。
ASIC的逻辑很直接:你把钱拿进来、承诺回报、再投出去赚钱——这在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下就是金融产品,需要牌照。Block Earner的辩护核心是:这是加密资产,不是传统金融产品,现行法律管不到。
这场官司从2022年打到2026年,历经三个司法回合(ASIC, 2022年11月):
四年诉讼的三回合拉锯
- 第一回合(2024年,联邦法院):ASIC胜。法院初步认定Earner属于金融产品。
- 第二回合(2025年4月,联邦法院全院庭):Block Earner胜。全院庭推翻一审判决,认为Earner不构成金融产品。ASIC的牌照监管逻辑被暂时搁置。
- 第三回合(2026年6月17日,高等法院):ASIC 7:0全票胜。终审法院明确:Earner既是”金融投资工具”又是”衍生品”,双重定性均成立。Block Earner未持AFSL即提供该产品,违反《公司法》。
至此,澳大利亚最高司法机关为这场”加密收益该不该持牌”的争论画上了句号(ASIC官方声明,2026年6月17日)。案件现已发回联邦法院全院庭,就ASIC对原审免罚裁定的上诉进行审理。
法院的「技术中立」推理为什么是决定性的?
金融投资工具+衍生品:双重定性不留死角
高等法院在判决中同时采纳了ASIC的两条法律路径,这很关键——因为即使其中一条在未来被挑战,另一条仍然独立成立。
第一条路径:金融投资工具。法院认为,只要投资者的资金被用于或意图被用于为投资者和发行方同时产生回报,就构成”通过某一工具进行金融投资”。判决书原文特别指出:”任何与此相反的论点都会无视这类金融投资的商业现实”(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判决原文,2026年6月17日)。加密行业的”这不是投资、这是协议交互”式抗辩,在最高层级法院被直接驳回。
第二条路径:衍生品。Earner的回报金额随底层数字资产价值和汇率变动而变动——这符合《公司法》对衍生品的定义。这一定性尤其重要,因为它不依赖于投资者的主观预期,而是基于产品的客观经济结构:你的回报随市场价格浮动,这就是衍生品。
「不看标签看实质」的穿透式审查
高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强调: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构成金融产品,应聚焦于”底层安排和合同实质”,而非产品如何被标记或营销。这个表述与ASIC主席Sarah Court在判决后的声明高度呼应:
“ASIC长期以来的立场是,金融产品的定义是宽泛的、技术中立的,因此在不需要修改立法的情况下就能覆盖新兴产品。向消费者提供回报或涉及资产转换的企业,必须认真考虑其产品是否构成金融产品——如果是,就必须在分销前取得适当牌照或授权。”
这段话背后的制度逻辑值得深挖:澳大利亚的监管框架不是”法律没写的就合法”。而是现有法律的宽泛定义本身就为新事物预留了覆盖空间——只要你做的事在经济实质上与受监管活动相同,你就落入监管范围。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放在全球来看都相当激进。
对澳大利亚加密行业意味着什么?
加密收益产品:AFSL不再是可以”观望”的事
过去几年,很多在澳大利亚运营的加密平台对AFSL的态度是”等等看”——等专门立法、等监管指引、等行业共识。高等法院的判决终结了这种观望逻辑:不需要等新法律,现行《公司法》就够了。
任何在澳大利亚提供加密收益产品的平台,现在需要问自己三个问题:第一,我的产品是否涉及投资者的资金被用于产生回报?第二,回报是否随底层资产价值变动?第三,产品是否被标记为”非金融”来规避监管?如果前两个问题的答案是”是”、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是”——那你大概率已经在ASIC的执法射程内。
案例中还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2026年5月,也就是在高院判决前一个月,ASIC反而向Block Earner授予了澳大利亚信贷牌照(ACL),使其成为首家直接以自有牌照提供受监管借贷产品的澳大利亚加密平台(Startup Daily,2026年5月)。ASIC一边在高院追诉历史违规,一边给同一家公司发新牌照——这传递的信号是:
不是”反加密”,是”反无牌”
ASIC对Block Earner的高院上诉不是要”消灭加密”。ACL牌照的授予说明监管机构对合规运营的加密商业模式持开放态度。但牌照是准入门槛,不是可选项。历史违规行为即使产品已关停,仍会被追诉——Earner在2022年就关停了,罚款还在联邦法院等着。
另一个值得参考的案例是Finder的”Finder Earn”产品。Finder也曾因类似问题与ASIC发生纠纷,联邦法院全院庭在2025年支持了Finder的立场(Startup Daily,2025年)。但高院Block Earner案的判决逻辑——尤其是”衍生品”路径——是否会影响Finder案的法律定性,目前尚待观察。这两个案子加在一起,实质上是在给澳大利亚加密收益产品的监管边界划线。
怎么看
- 「技术中立」不是口号,是可执行的监管工具:澳大利亚高院用7:0的票数告诉行业,现有证券法/金融产品法的宽泛定义本身就足以覆盖加密创新。不需要专门立法,不需要国会重新定义”金融产品”。这对那些指望”法律滞后于技术所以管不到我”的商业模式来说,是一盆冷水。
- 衍生品定性比预期更宽:法院认定Earner是衍生品,不因为它叫衍生品或交易结构像衍生品——而是因为回报金额随底层资产价值变动。这一定性标准非常基础,几乎可以覆盖所有非固定金额回报的加密收益产品。
- Block Earner的”两手策略”值得关注:一边在高院应诉历史违规,一边拿ACL做合规新业务。这种”承认历史、拥抱监管”的姿态可能成为其他加密平台的范本——不是抵抗监管,而是尽快合规化。
- 罚款金额将是下一个信号:案件已发回联邦法院全院庭审理罚款问题。如果罚款偏轻(考虑到产品已自愿关停),威慑效果有限;如果罚款偏重,可能加速行业持牌化进程。Block Earner CEO Charlie Karaboga在判决后表示”将继续与ASIC建设性接触”——这种措辞本身说明公司已从对抗转向合作。
一句话总结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用7:0的票数宣告:在《公司法》的”技术中立”框架下,加密固定收益产品就是金融产品——不需要新法律,不需要新牌照类别,不需要国会讨论。对于加密平台而言,与其等专门立法,不如先把AFSL申请提上日程。
本文基于ASIC官方声明(2026年6月17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判决原文(2026年6月17日)、CryptoBriefing报道(2026年6月17日)、Startup Daily报道(Simon Thomsen,2026年6月17日)撰写。转载需授权。


